多数红斑狼疮患者在病情稳定期可以生育,但需严格遵循医生指导。生育可行性主要与疾病活动度、器官受累情况、用药调整及孕期监测等因素有关。
病情稳定6个月以上是生育的基本条件。疾病处于活动期时妊娠可能加重狼疮活动,需通过血液检查、尿蛋白等指标评估。
严重肾脏、心脏或中枢神经系统受累者妊娠风险较高。既往有狼疮肾炎病史者需评估肾功能,必要时调整免疫抑制剂。
妊娠前需替换致畸药物如甲氨蝶呤、来氟米特。羟氯喹可继续使用,糖皮质激素需根据病情调整剂量,必要时加用硫唑嘌呤。
妊娠期间需每1-2个月复查抗dsDNA抗体、补体水平。出现蛋白尿加重或血压升高时需警惕子痫前期,必要时多学科会诊。
建议计划妊娠前3-6个月进行孕前咨询,孕期保持低盐饮食并规律补钙,避免日晒诱发皮疹,产后需加强病情监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