红斑狼疮是一种结缔组织疾病,由免疫系统反应引起病人关节、肾脏、皮肤、心脏、血管、肺和大脑等多器官损害。其诱因与外伤、感染、受凉、晒伤、药物及精神创伤有关。红斑狼疮患者大多数为女性,占80%以上,年龄20岁~40岁左右多见,但没有伴随遗传的科学依据。
红斑狼疮对孕妇、胎儿及新生儿均有一定影响,治疗的药物对胚胎及胎儿亦有不良作用。因此,一般认为不论病情是否已经控制或缓解,都不宜妊娠。因为,怀孕可使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发生率增高25%,易引起孕产妇死亡。自然流产率可达10%,胎儿死亡率约12%,新生儿死亡率也极高。孕妇红斑狼疮的危害是非常大的,所以我们不能对红斑狼疮掉以轻心,不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。
有人提出下列11种较常见的表现:面颊部皮疹、盘状红斑、皮肤对光照敏感、口腔溃疡、关节炎、浆膜炎、肾脏病变、抽搐发作、血液疾患、免疫性疾患及血抗核抗体阳性等。其中有4种同时存在或连续出现,即可诊断本病。孕期前、后均可患此病。孕前如肾功能基本正常,孕期可能维持病情不恶化。
约有10%的孕妇产后病情恶化,但可恢复。
10%的孕妇产后有病情恶化且不再恢复。患病孕妇一旦并发重度子痫前期,可进一步加重肾脏损害。妊娠期除重症患者,一般应停止药物治疗,以免导致胎儿发育不良。早产及胎儿生长受限的发生,约各占1/3,死产约占23%;若出现蛋白尿,或肌酐清除率下降,胎死率则更高。存活的胎儿及新生儿,可伴有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并可发生心衰。胎儿及新生儿血中可能查到狼疮因子。
此病病因不明,常为终身性疾患。轻者,在缓解较长时间后可以妊娠,但不宜多次妊娠。
此种患者往往死于肾衰或败血症。重度肾功能不全者妊娠的预后不良,一旦怀孕应尽早终止妊娠。
当孕妇患上红斑狼疮之后,威胁的不仅仅是妈妈的安全,胎儿也会受到红斑狼疮的侵害,所以治疗孕妇红斑狼疮是非常重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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