虽然劳动部门已出台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,禁止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,但即将出台的新《体检机构管理办法》是否将乙肝5项列入常规体检,还没有定论。
此前,新京报发表一封“读者来信”(11月9日A02版),呼吁除法律要求必须检测的工作外,一律禁止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做乙肝检测。此信发表后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,得到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支持,近千名网友将此信转发到国家卫生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。
为什么一封来信引起这么大的反响?为什么劳动部门的规定已明确禁止乙肝歧视,但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充满了焦虑和担忧?答案并不复杂,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虽然禁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,可是其法条的威慑力亟须加强,上限1000元的罚款尚不足以遏制用人单位违法冲动。再者,如果只禁止乙肝歧视,不禁止乙肝项目检查,那么乙肝歧视很容易继续变相存在———用人单位会以其他五花八门的理由拒绝应聘。其实,背后的真正理由只有一个,那就是体检表上赫然在目的乙肝检查结论。
因此,权衡乙肝检查在用工体检中的去留,这是反乙肝歧视所必需的又一制度跟进,不可轻视。对此,有的地方早已先行,如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于2004年出台规定,禁止随意检测乙肝项目。但是,由于该规定刚性不足,未能有效执行。因此,值《体检机构管理办法》即将出台之际,卫生部门有必要明确其在反就业歧视中的责任,加强对体检受检人隐私的保护,使医疗体检机构成为反社会歧视的又一道防线。
当下,反就业歧视方兴未艾,然而,我们应认识到,保护好隐私其实是最好的“反歧视”。凡事有因才有果,歧视作为“果”,其“因”正是当事人隐私的“不设防”,医疗机构可以随意采集公民的身体健康信息,用人单位可以毫无阻拦地获取这些信息。此“因”不除,单靠禁止、惩罚歧视行为,只能治标,难成正果。
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,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。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,雇佣方在招聘时,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“身体健康情况”栏目,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,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。应聘者在面试时,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,对于年龄、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。
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,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,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,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,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、巨额的民事赔偿,声誉更将毁于一旦;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,那将属违法行为,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,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,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。

同理,我们如果也能在公民隐私保护上着力,将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每个公民,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,那么,反就业歧视必然事半功倍。因此,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,不仅仅是劳动部门的事,卫生部门也责无旁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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